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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退休干部常用事项服务手册




                  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关规定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

               (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),

              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。确因工


               作需要,本人又无其他兼职,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

               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,经批准可兼任 1


               个社会团体职务;任期届满拟连任的,必须重新履

               行有关审批手续,兼职不超过两届;兼职的任职年


               龄界限为 70 周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,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


               表人,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

               团体职务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,兼职期间要


               发挥好政治把关、经验指导、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

               用,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。不得利用个人影

               响要求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、车辆、


               资金等;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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