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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 保 方 面 政 策
政策执行。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在备案的就医地
以外就医的,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。
(2)办理了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备案不满
6 个月确需回淄博就医的,您需要提交户籍证明、
居住证、工作证明等材料,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
待遇;如果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,按临时外出就医
执行首先自负比例 10%的政策;超过 6 个月回淄
博就医的,首先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,享
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,之后根据实际就医需求
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。
2.临时外出就医人员
省内跨市、跨省临时性外出就医,住院医疗费
用首先自负比例调整为 10%;普通门诊、门诊慢特
病首先自负比例调整为 10%。
3.温馨提示
(1)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
及有关规定(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
医疗服务设施标准),起付线、支付比例和最高支
付限额执行淄博市医保政策。如无法联网结算回淄
博市报销,因各地支付范围差异,直接结算与回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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