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 - HM
P. 39

医 保 方 面 政 策


               政策执行。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在备案的就医地


               以外就医的,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办理了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”备案不满


               6 个月确需回淄博就医的,您需要提交户籍证明、

               居住证、工作证明等材料,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


               待遇;如果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,按临时外出就医

               执行首先自负比例 10%的政策;超过 6 个月回淄


               博就医的,首先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,享

               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,之后根据实际就医需求


               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临时外出就医人员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内跨市、跨省临时性外出就医,住院医疗费

               用首先自负比例调整为 10%;普通门诊、门诊慢特


               病首先自负比例调整为 10%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.温馨提示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

               及有关规定(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


              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),起付线、支付比例和最高支

               付限额执行淄博市医保政策。如无法联网结算回淄


               博市报销,因各地支付范围差异,直接结算与回淄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- 35 -
   34   35   36   37   38   39   40   41   42   43   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