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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 保 方 面 政 策
市内急诊医疗费用报销
一、门诊急诊患者未转入住院治疗的(不含抢
救无效死亡的),72 小时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,
起付标准 50 元,按 50%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
付,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
并计算。超过 72 小时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,由医
疗机构报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,合理救治医
疗费用按照以上规定执行。
二、参保人因患危、急、重病症经门(急)诊
紧急治疗后(即时)住院的,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
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,视同为同一次住院过程,
在出院时一并联网结算。
三、参保人因患危、急、重病症经“120”急
救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急救后病情好转不
需要住院的,其符合规定的医疗急救费用,不设起
付标准,按 50%的报销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
筹基金支付,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最高
支付限额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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