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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 保 方 面 政 策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内急诊医疗费用报销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门诊急诊患者未转入住院治疗的(不含抢


               救无效死亡的),72 小时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,

               起付标准 50 元,按 50%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


               付,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

               并计算。超过 72 小时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,由医


               疗机构报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,合理救治医

               疗费用按照以上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参保人因患危、急、重病症经门(急)诊

               紧急治疗后(即时)住院的,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


               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,视同为同一次住院过程,

               在出院时一并联网结算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参保人因患危、急、重病症经“120”急

               救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急救后病情好转不


               需要住院的,其符合规定的医疗急救费用,不设起

               付标准,按 50%的报销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


               筹基金支付,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最高

               支付限额标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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